据@南方都市报 报道,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惩治体系。不过,在实践中,行政监管、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三大追责体系之间的衔接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指出,从证券监管部门行政调查到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之间,在线索移送标准、证据转换规则等方面仍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由于证券类金融犯罪专业性强、证据链条复杂,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转化仍面临一定挑战。
与此同时,在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中,投资者维权仍面临“起诉易、举证难”、维权周期长等问题。更为关键的是,违法主体缴纳的罚金、罚款通常上缴国库,与投资者民事赔偿属于两条独立路径,客观上存在“罚了不赔”的风险。
方燕
方燕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证监会牵头,联合出台专项工作指引,重点打通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之间的衔接路径。
其中,在刑事与民事衔接方面,应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确立“刑事追赃先行退赔”原则,即在财务造假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追缴的违法所得和判处的罚金,应优先用于退赔投资者损失。同时,建立“事实认定互认”规则,将已生效刑事判决中对造假行为、主要责任人等核心事实的认定,作为后续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从而显著降低投资者举证难度和维权成本。
此外,方燕还建议,通过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证监会专业支持”机制,探索证监会稽查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就专业问题出具意见的路径,加强行政调查对刑事追诉的支撑;同时探索发布财务造假案件证据指引,分别列明刑事追诉与民事索赔所需证据材料和证明标准清单,帮助投资者在维权初期更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方燕表示,通过进一步完善行政、刑事、民事三位一体的责任追究与救济机制,有助于形成更加高效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打击合力,也能够更及时、充分地实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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