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消息,男子郑某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加华山一日游,他在经过一段山脊时,从铁护链“翻空翻出”后坠亡。事后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了郑某女儿50余万元,而郑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平安随心保,经协商已赔付60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郑某家属在通过各类保险获赔超百万元后,郑某女儿又将华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及该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等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26万余元,一审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决,华山旅游公司投保的某保险公司需赔偿原告郑某女儿关于郑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01894.05元。
一审判决书显示,郑某的女儿作为原告称,2023年10月,父亲郑某与陕西中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参加当日的华山一日游,并在景区购买华山旅游安全保险票一张。期间因华山景区沿途安全防护措施缺失,导致郑某从华山西峰坠落,坠落后华山景区并未第一时间开展救助。因此向华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等索赔各类损失126万余元。
作为被告之一的华山旅游公司在答辩意见中称,华山作为中国五岳之一,其以“险”闻名,本案事发地点是通往华山西峰气象站的一段凸出山脊路段,一侧是立面悬崖,景区在该道路两侧均设有安全警示牌,提示游客请勿翻越,每段均配有安保人员。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同样作为被告的华山旅游公司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辩称,事发时有相关视频。视频中显示,华山景区为确保游客安全设置护栏,护栏高度达到胸部位置。郑某静立在护栏内一段时间后,翻越护栏,随后人趴在护栏外,面部朝下,胸部以上仍然在平台上。随后自行翻滚3圈,仰面躺在倾斜地面上,因地面倾斜度不大,摩擦力较大,翻滚后并没有直接滑落,郑某双脚向下勾动多次后坠落。该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视频内容,首先,郑某身边无其他人员外力作用,可排除他杀情况;其次,郑某在视频中的一系列动作均为主观意识下的行为,不符合意外死亡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当时进入华山景区时购买了一份华山旅游安全保险票,价格为10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27.8万元,其中死亡伤残限额25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查明,根据此前已生效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已判决郑某所报名参加的旅行社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郑某女儿关于郑某死亡各项损失共计500380元。此外,郑某生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平安随心保,经协商已赔付60万元。
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华山旅游公司也在答辩中认为,郑某的人身损害,经人民法院审理已经判决,原告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不应再通过本案获得“双重”赔偿。
一审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郑某“身体从铁护链翻空翻出铁护链滚动后,在监控中消失”。法院认为,关于郑某在进入华山景区旅游时因高坠死亡赔偿中,虽根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对郑某死亡各项损失已判决认定,但本案中涉及的当事人、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均不相同,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法院认为,华山景区作为中国五岳之一,其以“险”闻名,本案事发地点是通往华山西峰气象站的一段凸出山脊路段,一侧是立面悬崖,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华山景区自由活动期间应当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所能够适应和完成的情况选择活动内容,虽华阴市公安局旅游警察大队出具证明称郑某因高坠死亡,但根据被告华山旅游公司提供的郑某生前坠落监控视频显示,对其自甘风险发生意外的行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而被告之一的华山旅游公司作为华山景区的经营者,在郑某发生意外高坠死亡后未及时指派人员参加救助工作,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华山旅游公司需承担10%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费用应由华山旅游公司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华山旅游公司不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郑某女儿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1894.05元。
原标题:男子爬华山翻护栏坠亡,家属获超百万保险赔偿后,另一保险公司一审被判赔10万余元
编辑:吴思 责编:王光建 审核:杨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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