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事儿消息,1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齐同生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齐同生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追缴在案的齐同生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齐同生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自治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采矿许可证办理、项目备案及核准、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1亿余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同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齐同生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齐同生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4年10月8日消息,齐同生被查;今年3月14日消息,齐同生被开除党籍。
经查,齐同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长期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违规收受礼金;贪婪腐化,恣意妄为,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采矿权证办理、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齐同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齐同生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齐同生,男,汉族,1952年7月出生,河北平山人,1968年11月参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甘肃工业大学五系化工机械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
他曾任:宁夏发展计划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宁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等职。
2013年,齐同生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主席,后转任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
原标题:正部级齐同生,死缓
编辑:黄灵 责编:王光建 审核:杨四海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 联系上游 。 举报